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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2004年4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政治素质。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理论课程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外语达到以下要求:
  (1)艺术类学生、体育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5分;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通过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一级考试;
  (3)其它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参加国际交流基金日语水平测试二级考试(满分400)达到200分。
  本科生达到以上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2、历年重修必修课程(重修后成绩在75分以上不计)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
  3、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
  三、授予学士学位审批手续
  1、由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对于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填写“拟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表,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2、虽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各种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各学院需单独填写“不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2001级本科生及以后各级本科学生中试行,未及事宜按天津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校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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