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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学校其它形式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须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无故不进行体检复查者,不予注册,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及户口退回来源地区。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一般不超过一年)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按学年(或学分)依所属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延期注册手续。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延期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流程详见附件)。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在入学时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教育培养计划,学校有权根据教育教学改革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执行中对该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均由学校统一记载,学生可从校园网或所在学院(系)查询,毕业时由所在学院(系)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按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考查可以提交论文、学习过程表现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余课程随进度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按考试的要求携带有关证件,方具有考试资格。校内考试一般需携带学生证(即校园卡)或身份证,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还须携带重修证。
第十三条  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各种实践环节成绩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考试课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需要评定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学习成绩为辅,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平时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办法详见体育部的有关规定。对生理有障碍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校医务部门复查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体育保健或体育免修手续。凡免修体育课程的,均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完成,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详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未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五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下发缓考通知单,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急病除外)。缓考时间由教务处视情况而定。凡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
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可参加开学重修辅导及考试,仍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于开课学期进行期末重修。期末重修没有次数限制,但一般情况下重修不另行开课,不单独组织考试,难度较大的课程学校将组织重修辅导班。学生第七学期课程不及格的,开学重修及期末重修均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重修具体事宜详见学校重修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选修课因学生考核不及格而导致无法修够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同组(模块)课程。学生已选定的课程若中途弃修,再次选修时按重修规定办理;未经选课擅自听课者,不能参加考核及取得学分。选课具体事宜详见学校选课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对旷考、弃修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作弊者按国家及我校的有关规定,视其作弊情节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课,认为通过自学等途径,确能掌握的,可申请免修全部或部分内容(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以及实践环节除外),直接参加考试。免修手续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免修应在该课程开课2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由所在院(系)提供相关课程学习情况(成绩一般在80分以上)转开课学院,由主讲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免修。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到及格者获得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需补做实验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节、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二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在院(系)需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于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上报教务处,学校审查后按如下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一)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修得的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所修总学分50%者,给予学业警告(学业警告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 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30%者应予退学,在不超过其在校最长年限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予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试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课程。
(三) 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有关课程。
(四)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可以按教育培养计划的安排继续进行新课程学习,未修得的学分可通过重修获得。
(五)学生如对上一学年的学习情况不满意,也可在学籍处理期间(新学年开学二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六)学生在第三学年结束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达到20学分者,应延长学习年限一年,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籍所属年级按三年级处理。
(七)学生同一年级只能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仍未获得应修课程总学分的60%者,应予退学。
(八)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可在有能力完成本年级课程的前提下,经班导师指导,适量选修下一年级课程。
第二十六条 对给予学业警告、退学、试读或延长学习年限等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发送“学业情况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 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二) 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班学习。
第二十八条  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办理试读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试读手续的,取消其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试读:
(一)因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三)试读过的学生。
第三十条  试读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一)受到学业警告处理者;
(二)违纪、违法者;
(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四)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 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或其它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需在一年级学习结束后,按学习成绩、本人意愿及专业情况进行办理,具体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我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适合在校学习者,在不超过在校最长年限的情况下,可予休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并保留学籍。如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节、退   学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不合格并达到本规定学籍处理有关退学条款的;
(二)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 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未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一周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 对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超过一年的可开具肄业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者,直接取消学籍。
(四)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德、体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按照我校《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且在校时间未达到最长年限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的规定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又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各种原因需停止学业的,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换取结业证及毕业证。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不属于国家招生录取的学生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档案部门核实后,由本人在相应媒体办理遗失声明,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各院(系)将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成绩打印后,经教学秘书签章、并加盖院(系)、教务处公章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适用于所有在校的本科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教务处。
                                             

                                                   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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