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项目
(一)教学质量奖
(二)教学业绩奖
(三)教学改革立项奖
(四)教学成果奖
第二条 教学质量奖
(一)教学评估奖:凡在院级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综合评分前三名的院、部,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且在单位教学业务费中连续三年增加1万元。
(二)本科教学质量奖:凡在每学年课堂教学评价中,排名前10%的教师,每人奖励500元。
(三)毕业设计奖:凡在学校毕业设计年度检查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排名第一的单位主管领导推荐申报天津市毕业设计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条 教学业绩奖
(一)教学名师奖:凡被政府部门授予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名师,学校给予1:1比例配套奖金,校级教学名师给予3000元奖励。三年中主讲本科生课程的超工作量学时,增加30元/学时(国家级)、15元/学时(市级)、5元/学时(校级)。
(二)新增本科专业建设奖:凡在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建设检查中获得较好成绩的专业,学校进行一次性奖励。
1.批准设置满四年并有一届毕业生的专业,其专业建设总体评价为优秀,学校奖励5000元;专业建设总体评价为良好,学校奖励3000元。
2.批准设置满两年的专业,其专业建设总体评价为良好,学校奖励3000元。
(三)精品课程建设奖:
1. 凡被教育部、市教委授予国家级或市级精品课程称号,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单位 |
国家级 |
市级 |
教研室或系 |
1万 |
0.5万 |
课程组 |
0.8万 |
0.4万 |
2. 在3年建设期间,经年度检查合格,学校每年给予教研室(课题组)奖励3000元(国家级)、1500元(市级)、500元(校级)
3. 被评为精品课的教研室(课程组),3年内全体成员每年的综合评教优良率达到80%以上(综合评分75分以上)且年度检查合格,则主讲该课程3年以上并综合评教优秀(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任课教师学校给予奖励,奖金计算方法:20*K*课程计划学时(K:国家级0.2;市级0.1;校极0.05)。
(四)使用教材奖:首次使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部级获奖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重点教材、原版引进教材等,按课程的计划学时(不含重复课)的10%一次性奖励。
(五)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奖:凡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教师,学校给予每人每项5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组织单位5000元的奖励(教务处除外)
第四条 教学改革立项奖
(一)国家级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并立项的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含教材、网络课程等),每项奖励4000元。同时学校再按1:1的比例配以与项目经费相同的研究经费(如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配套)。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并立项的全国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青年教师教改项目、教育部大学英语改革工程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同时学校再按1:1的比例配以与项目经费相同的研究经费(如不足8000元按8000元配套)。
(二)省部级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天津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含教材、网络课程等),每项奖励2000元。同时学校再按1:1的比例配以与项目经费相同的研究经费(如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配套)。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同时学校再配以与项目经费相同的研究经费(如不足5000元按5000元配套)。
(三)其他项目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争取到的全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课题,每项奖励1000元,天津市教育研究会课题,市教委两课研究课题或体育课程研究课题,每项奖励800元。同时学校再配以与项目经费相同的研究经费(全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课题如不足5000元按5000元配套,天津市教育研究会课题如不足3000元按3000元配套,两课或体育课程研究经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配套)。
第五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
(一)凡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励(含教材奖),学校将给予如下奖励:
序号 |
奖励名称 |
特等奖 |
一等 |
二等 |
1 |
国家级奖 |
10万 |
6万 |
4万 |
2 |
省部级奖 |
|
3万 |
1万 |
3 |
校级奖 |
|
0.5万 |
0.3万 |
(二)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在《中国高教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研究》(武汉)三种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六条 其他奖励
其他奖励参照本条例及《天津科技大学科技工作奖励条例》同级同类奖金额予以颁发。
第七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符合以上奖励条例规定的我校教职工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应以出示原件为准,教育教学改革论文,必须提供刊登论文的期刊单行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组织申报: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各学院组织审查核实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复审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提出公示名单,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则生效。
(四)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学校发放的全部奖金。
(五)每年12月初申报。
第八条 附则
(一)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成果,奖金不重复发放,以最高级别奖励为准,已获较低级奖励者,在获取最高奖励时扣除已发的部分。
(二)奖励时间:每年教学和科技工作大会上颁奖。
(三)奖金由校教育教学奖励基金支付。
(四)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