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试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要求,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的优势和潜力,改革和完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含国家级、省、部级及局级等)由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国家级、省、部级及局级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经费匹配计划、中期检查、落实、监督及成果的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2、 组织天津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准及资助经费的分配计划,组织结题与成果验收、鉴定等工作。
3、 组织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宣传、交流和推广等活动。
二、项目来源及级别
项目的来源按所属主管部门的级别分为以下几种
1、 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项目、全国高教研究会项目等。
2、 省、市级项目:天津市教委项目、天津市教育科学项目等。
3、 局级项目:本校项目等。
三、项目申报条件:
1、 立项范围:立项范围涉及人才培养、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多媒体教学、教学管理、综合投资建设及教学质量控制、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内容。
2、 申报人条件:申报人应是在编正式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申报市级以上项目一般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项目申报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 到期未结题的教育教学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项目申报程序
1、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采取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的原则,不受理个人申报。
2、 填写完备的《项目申请表》
3、 由各学院(系、、)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并对《项目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教务处。
五、项目评审程序
1、 教务处负责按评审的组织程序,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系)部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和初审,组织对所有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议。
2、 项目评审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进行遴选。
3、 教务处对通过遴选的项目进行复核,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文件。
4、 项目认定:为加强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目标,对项目参加人员、项目目标实施计划、项目进度分工、经费使用计划及阶段性管理等情况填写《项目认定书》
六、 对申报市级以上的项目仍采用本管理办法的“项目评审程序”进行,同时根据分配额度酌情考虑上报数额。
七、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不进行重复批准立项,不重复资助。
八、 项目经费拨款
1、市级以上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我校共同拨发,一般情况我校按不低于项目主管部门的资助数额1:1的比例进行资助。
2、我校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分三次拨款,既拨发启动经费为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发总额的30%,待结题验收合格后拨发其余全部资助经费。
九、 学校组织专家对中期检查、结题工作进行审核、验收,并以此审核结果作为继续资助、暂缓资助、停止资助、撤消立项的主要依据,对于撤消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暂停一届教育教学改革研项目申报资格。
十、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建帐并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部、教务处分额度权限管理、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
十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 资料费: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咨询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费、抄录、翻译、论文版面费、报刊杂志费、磁盘软件光盘等费用。
2、调研费用。
3、文具费。
4、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用、录象费、光盘刻录费,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5、 会务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验收、鉴定、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6、 未经主管校长同意不得用于购置摄象机、照相机、录音机、计算机、计算器、打印机或科研与实验设备。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十二、 报销权限
1、 一次性报销1000元以下的票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经办人签字。
2、 一次性报销1000- 2000元的票据需经项目主管学院(系)、部主管负责人签字。
3、 一次性报销2000-3000元的票据由教务处长签字。
4、 一次性报销3000元以上的票据由主管校长审批。
十三、项目中期检查
1、 根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和《申请书》、《认定书》制定的计划进行中期检查。
2、 检查项目进度及其已经开展的工作。
2、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部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情况。
3、 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开支是否合理。
4、 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十四、 项目变更程序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主研人员,必须经教务处审查批准。
2、未经批准,立项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若项目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查报教务处批准。
3、 校级以上项目变更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十五、 项目的撤消
1、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教务处同意(市级以上项目报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否则撤消项目。
2、 以下情况之一必须撤消项目
项目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和项目不具备研究条件的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的项目
3、对未通过项目验收与结题的项目,可允许课题组继续进行研究,并在近期内重新申请验收与结题,经验收与结题仍不合格的项目按撤消项目处理。
4、 对撤消的项目,由教务处追回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十六、 项目的验收与结题
对于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系)部向教务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题工作,报送验收的成果必须确属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申请验收及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充分。
2、 成果确属课题组的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
3、 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4、 验收及结题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十七、 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再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审查,并做出结论,市级以上的项目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八、 对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要进行成果鉴定,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按《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务处,对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