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二)未经许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开考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二)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四)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写有,或者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纸条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拿取他人试卷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五)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利用不正当手段威胁、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因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本校或者被他校录取为本科、研究生的或者入学的,由本校或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
(二)如实填写《考试情况登记表》,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
(三)学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检查;学生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留下写出书面检查,写清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
(四)在考试当天或者次日(仅限晚上考试)向教务处提交《考试情况登记表》、学生试卷和学生检查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发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或纪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被处理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教务处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教务处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校长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如未再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因考试违纪受到处理之后再次违纪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对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之后再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中涉及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的条款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1.学生必须按考试日程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号就座,英语考试开始播放听力或其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开学重修,直接参加期末重修。
2.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证件丢失者学院开具带照片相关证明),重修同学同时携带重修证,否则不具备考试资格。入座后将证件放置在桌面的左上方,以备监考试工作人员核实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有权处理考场内发生的一切事宜,对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要将其清除出考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将考试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通讯设备、书包、手包等物品携入考场,一旦携入应主动放置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4.学生进入考场,除携带规定的文具、计算器等考试用品外,不能携带书籍、演算纸、胶纸带。在开考前,学生应检查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试用品上及身上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字迹或者其他有关物品,如有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并主动将其清理干净。
5.参加闭卷考试,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考试过程中严禁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考试允许的文字材料,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严禁互相讨论、交换教材及各种参考书,传递纸条等。
7.监考人员不读考卷,不解释题意,对考卷印刷不清处,学生必须举手示意发问,不得擅自离座。
8.学生提前答完试题,一般考试最早可在考试60分钟以后将试卷交监考教师,并立即离开考场,严禁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英语等以客观题涂卡形式答题的考试,不允许提前交卷。考试进行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主考教师宣布考试终止,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收完考卷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9.考试后学生不得无理纠缠阅卷教师,干扰教师评定成绩。
10.如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等行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试情况登记表》、学生试卷和学生检查材料报送教务处。
11.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