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新增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日期:2008-09-0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新增专业建设和管理,使新专业申报、建设及检查评估完整有序。切实保证新增专业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满足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求,建设一批有我校优势和特色的本科专业,实现我校多科性、国际化、开放型高水平科技大学的战略发展目标,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专业设置及专业建设检查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新专业申报、新增二年专业和四年专业(有一届毕业生)的检查评估。
第二章 专业设置原则
第三条 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原则:
(一)应符合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满足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求。
(二)有利于优化学校的整体布局和专业结构,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原则上不再增设天津市专业布点数相对集中、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
(三)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学校的办学定位。依托学科优势保持和形成学校办学特色,着重发展前沿的、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强的以及新兴的专业。
(四)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新增设的专业数要在我校已核定的专业设置内,且学校每年申报新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拟增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市场有较大需求,需有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每年60人(个别专业如艺术类专业可特殊考虑)。
(二)要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教学条件要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要求。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办学经费、实验室、实习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的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四)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带头人。
(五)审核程序要完整规范,教学质量要有保证。
第四章 新增专业申报程序
第六条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新专业申报。各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设置新专业的报告。
第七条 申报专业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新增专业申请报告(所含内容)
(1)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建设整体规划。重点说明学校本科专业发展布局和规划,明确学校本科专业的学科框架体系,理清学校的主干学科专业、支撑学科专业和相关专业及其发展目标。
(2)学校办学基本状况。重点描述全校目前生师比、研究生专任教师比、生均教学及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的达标情况等。
(3)已设相关专业情况及其近三年招生、就业基本情况。
(4)申请新专业的基本理由。
(二)申报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表格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
(四)主干课程介绍
包括课程的简要教学内容、选用教材、教学方式和任课教师教学科研简况。
(五)设置目录外的专业还需提供以下论证
(1)人才需求的分析。
(2)国内外相关、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3)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干学科、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4)办学条件分析。
(5)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6)专业介绍。
第八条 各申报学院要求聘请专家对拟新增专业进行论证,教务处对拟新增专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申报计划,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院提出的专业设置进行审议和遴选,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教务处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相关学院的申报材料审核,按有关要求报送市教委高教处。
第六章 本科专业建设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批准专业设置并已招生、且满二年和四年(有一届毕业生)的新增专业,学校分阶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以学院自查为主,重点检查新增专业的后期建设情况,以促进新增本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自查后各新增专业务必于每年规定日期向教务处提交自查报告,学校成立专家组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 在学校复查的基础上,教委组织专家组对新增专业入校检查。检查的内容根据当年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准备。
第十三条 检查完毕后,根据市教委专家组反馈的意见,各相关专业要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按照规定日期报教务处,确保新增专业建设按计划进行并取得实效。
第七章 本科专业建设检查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将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对获得天津市教委检查结果为“优秀”和“较好”等级的新增专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没有通过检查的专业,学校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视具体情况予以限制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限制该专业所在学院申报新增专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