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科大教〔200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在学生培养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全面实行导师制。
第二条 导师是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师,负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有关学分制和学习等方面咨询和指导的责任,其基本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协助解决学生学习中存在的困难,解答学生就业升学困惑。
第三条 在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自主地构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特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教师加强自身素质,更新和充实知识体系。
第四条 导师工作是教师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教师社会工作的一部分进行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考核,并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通过岗位聘任的教师原则上均应担任本科生导师,一、二年级导师可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高年级导师可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导师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应具有较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一定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课程体系、课程大纲及其有关学分制的规定和各门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导师应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和了解学生从入学开始的累计学分、累计平均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等情况,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督促学生完成学业。发现学习上有困难和不努力学习的学生,及时与有关学院和学生处沟通和联系,提供学生学习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导师的遴选及配备
第八条 导师可通过教师自荐、专家推荐、学院指定、学生选择等多种途径参与遴选,最后由学院领导评议,学校审核确定。
第九条 一、二、三年级每班配一名导师。
第十条 生师比较大的学院如导师配备有困难,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从公共课教师中配备。
第四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导师应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培养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要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十三条 一年级导师应指导新生掌握大学的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方式,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向学生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我校的学分制教学体制,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计划等。
第十四条 二年级导师应帮助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了解各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帮助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知识结构体系和各课程之间及其与相关学科、专业之间的关系;结合各位学生的实际能力与个体差异指导学生选课、选专业方向和制订专业学习计划。
第十五条 三年级导师应及时发现学习成绩突出和有特殊专长的学生,提出因材施教的特殊培养计划,指导学生进行本人职业生涯设计,帮助有考研愿望的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向学院提出本硕连读和推荐免试研究生后备人选,指导学生进行早期社会实践或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导师在教学学期内,应每周定时定点安排与学生见面,平均每周见面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导师要对所指导的学生班级和学生个人进行学习方面的评定,给予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写出工作总结。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导师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导师建立导师工作日志,该日志将作为总结、考核导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对导师制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导师制能够更好的促进学校教学的发展和学生自身的完善。评估可以分为评学生、学生评以及导师自评等方面,即学校通过对学生的全面考核、学生对所选导师的评价以及导师对指导工作的总结来确定其效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分阶段对导师进行工作考核,每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方式:定期查阅导师的工作记录,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考察学生各方面能力、素质发展提高程度等。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模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职务晋升资格,解聘或缓聘。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本科生导师称号,每年教师节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的导师工作发放社会工作量津贴。津贴按各单位教师人数与学生人数核发到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